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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情况下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如何享受?
具体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举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在加工贸易业务中什么是单耗?
具体要求:单耗是加工贸易项下,加工企业和海关在申报和核定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之间定量关系时的一种习惯称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进口料件*(1-损耗率)/出口成品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程序和需提供那些材料
具体要求: 根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核准程序 (一)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中央企业径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五)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六)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申请材料 (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交的材料包括: 1、本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2、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3、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已经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
具体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但必须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如申请增加的注册资本超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原审批机关转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如确有正当理由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拿到营业执照后还要办理哪些登记手续?
具体要求:(1) 刻制公章。 (2) 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 (3) 到银行开立外汇及人民币帐户。 (4) 税务登记。 (5) 到技监局办理代码证。 (6) 海关登记。 (7) 到商检局办理商检登记。 (8) 到统计局办理登记手续。 (9) 到劳动局办理招工、招聘手续,境外人员就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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