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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项目


税 收 政 策 项 目

全国性规定

其中经济特区

国家级开发区

开放城市和地区(含 沿海、沿江、内陆、边境)及其省级经济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保税区

边境经济合作区

 

一、企业所得税率   

1.生产性企业

30%

15%

15%

15%

15%

15%

24%

 

2.非生产性企业

30%

15%

30%

30%

30%

30%

30%

 

①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项目以及技术研发中心,外商投资在收投资时期长的项目

30%

15%

15%

15%

15%

*
(15%

15% (含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项目)

 

②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后,当年出口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

15%

10%

10%

10%

10%

12%

12%

 

③金融机构,外商投入运营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

30%

15%

经国务院特批,按15%(含上海浦东)

 

④能源、交通、港口项目或国家特批鼓励的项目

15%(含上海浦东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资企业)

 

以下各项政策,除特殊注明的以外,不分地区,执行统一规定     

 

二、预提所的税率

1.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各类地区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的以外

2001年1月1日起改为10%

2.对提供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者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免征预提所得税,或由当地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比10%更多的优惠

3.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

免征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期(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算起)

1.生产性企业和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

2.中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

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

3.非生产性企业

①在经济特区内,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
②在经济特区内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经营期10年以上;均为第1年免征,第2-3年减半征收  

4.先进技术企业

按规定的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中西部地区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三年内可继续减按15%税率征收

6.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

1-5年免征,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及经济不发达边境地区的企业

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款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对中西部地区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再投资退税

①外商以其投资企业的资产或获得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占25%以上,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②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100%退还已纳税款

五、关税

1.设备进口

①保税区及出口加工区内进口生产、建设、管理所需的设备、物资及转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② 对全国各地(含中西部地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项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产品出口

①除限制出口产品外,免征出口关税;
②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加工增值20%以上的产品,原为应征出口关税的,海关凭有关证明可免征出口关税;
③出口加工区企业及管理部门从境内购入的生产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建筑物资及办公用品,可按规定退税

六、增值税

①全国按不同产品类别分17%、13%、6%三档税率,可依税法规定范围减免;
②经济特区产品在本区内销售的免征,一般纳税人一律按6%税率征收;
③保税区及出口加工区产品在本区内销售的免征

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免征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

九、耕地占用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性项目占用耕地的免征

十、外汇管理

①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经常性项目内可以将人民币兑换成外汇;
②允许保税区及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以保留外汇
③保税区及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制度

十一、由地方政府规定的政策(各项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各地的投资指南、或有关的开发区条例)

1.地方所得税

按国家规定应纳税额10%征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决定减免。

2.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得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

3.税收奖励

由当地财政部门决定,对按期缴纳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奖励

4.折旧

由当地财政部门决定,根据项目情况实行加速折旧

5.房地产税

由当地财政部门决定,一定期限、一定比例减免

6.费用折扣优惠

由当地政府根据外商投资项目的行业、规模、技术水平、缴费方式等决定,对土地出让费、使用房屋租费、能源、水源、电讯、服务等项费用实行折扣优惠

7.亏损弥补

企业发生亏损,可申请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

* :〔 〕内为参照开放地区的政策;
注:1.国务院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地方自定税收先征后返还的政策;
  2.本简表由中国开发区协会汇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现行有效的法规文件编制而成,时间截止到2001年6月止,表中未列明的其他政策内容均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